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91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隋雷雷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雷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2057号原告:隋雷雷,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修诚,山东德衡(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珺,山东德衡(东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1606208。负责人:陈同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隋雷雷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隋雷雷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雷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3.7元,减半收取计1566.85元,由原告隋雷雷负担。审判员  马成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牛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