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8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737陈义忠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刑初737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义忠,男,1970年3月19日生。被告人陈义忠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7〕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义忠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义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陈义忠驾驶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从本市胥江路香雪海饭店出发,沿胥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市桥东堍时逆向驶入新市路机动车道,其车头与对向行驶的车牌号为苏E×××××的小轿车车头相碰。对方报警后,民警至现场处警时发现被告人陈义忠涉嫌醉酒驾驶,遂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义忠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0毫克/100毫升。经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义忠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义忠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陈义忠当庭自愿认罪,未作辩解。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陈义忠的供述,证人周某1、过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周某2、刁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7]毒检字第30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查获经过和发、破案经过。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以上事实。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义忠的身份情况。江苏省暂扣款专用收据证实被告人陈义忠预缴暂扣款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义忠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当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义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义忠自愿认罪,缴纳罚金保证金,且事故未造成对方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义忠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义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暂扣款人民币二千元在判决生效之日抵作罚金,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翊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