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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42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卢剑平与洪俞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剑平,洪俞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4229号原告:卢剑平,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洪俞晶,男,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剑平诉被告洪俞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剑平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剑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剑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卢剑平负担。审 判 长  杨春海人民陪审员  章月霞人民陪审员  郎忠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缪剑娣?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