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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集利与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集利,刘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662号申请执行人:李集利,男性,1974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刘国强,男性,1963年6月11日出生,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集利与被执行人杨素、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已按生效判决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166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杨素、刘国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俊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