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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行审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与唐梅治安管理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唐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6行审20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滨州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100932030X1。法定代表人古明洪,局长。被执行人唐梅,男,汉族,1969年10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津公(南城)决字[2016]44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的3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晓莉审 判 员  倪晓晶人民陪审员  唐元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