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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陈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刑初93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9年11月24日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7)8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如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间,被告人陈某在连云港市开发区振兴路26-46号出租房内设置3种6台18机位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从中渔利。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涉案赌博机(斗龙某1台8机位、捕鱼机1台6机位、老虎机4台)、赌资100元被公安机关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租赁合同、证明,未出庭证人蒋某、王某1、王某2、刘某、宋某的书面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连云港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出具的(连)公机认定字[2017]第12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扣押在案的斗龙机1台8机位、捕鱼机1台6机位、老虎机4台、赌资100元依法予以没收(详见扣押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正美人民陪审员  江树群人民陪审员  仲玲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维娜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