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雨良与阳城县红太阳建材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雨良,阳城县红太阳建材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初1422号原告:张雨良。被告:阳城县红太阳建材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元启龙,任厂长。原告张雨良诉被告阳城县红太阳建材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张雨良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雨良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雨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60元,减半收取2380元,由原告张雨良负担。审判员 田 素 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上官丹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