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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8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金生与张永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生,张永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8151号原告:周金生,男,1954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续,广东维强(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煌,男,199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中路90号。负责人:高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毅,公司员工。原告周金生与被告张永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周金生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或法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金生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周金生负担。审 判 员  陈 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周 红书 记 员  杨非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