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6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邢台玉辉汽车缸盖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固坤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玉辉汽车缸盖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固坤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6民初1132号原告:邢台玉辉汽车缸盖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任县邢湾镇滏东村。法定代表人:杨晓辉,董事长。被告:上海固坤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奉贤区青村镇光明湾张村四组。法定代表人:张民素,经理。邢台玉辉汽车缸盖制造有限公司诉上海固坤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邢台玉辉汽车缸盖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台玉辉汽车缸盖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吉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