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30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德胜诉周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胜,周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011号原告:黄德胜,男,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刚,湖南宏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洁,男,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原告黄德胜与被告周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现原告黄德胜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德胜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德胜撤回对被告周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司法鉴定费13200元,共计21000元,由原告黄德胜承担(司法鉴定费已由被告周洁向鉴定机构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支付,原告黄德胜直接支付给被告周洁)。审 判 长 董娟娟人民陪审员 叶雅丽人民陪审员 廖巧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蔡资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