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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诗峰与被申请人陈剑锋、葛英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诗峰,陈剑锋,葛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特14号申请人:周诗峰,男,196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申请人:陈剑锋,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申请人:葛英,女,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申请人周诗峰与被申请人陈剑锋、葛英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地址,无法找到被申请人,经法院告知后,申请人仍不能提供准确的被申请人送达地址,致使法院的文书无法及时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四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周诗峰的申请。申请费11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员  柳春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房琦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