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81民初2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孙承龙与牛红雨、曲阜市红雨造型材料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承龙,牛红雨,曲阜市红雨造型材料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2882号原告孙承龙,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牛红雨,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曲阜市红雨造型材料厂,住所地曲阜市石门山镇前夏庄村。负责人:牛红雨。原告孙承龙诉被告牛红雨、曲阜市红雨造型材料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孙承龙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承龙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承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孙承龙负担。审判员  魏运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凡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