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6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孙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6232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孙某,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弄璋镇。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9月24日被羁押,同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29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孙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被告人孙某饮酒后于2017年9月24日20时59分许,驾驶川BXXXXC号牌小型汽车(未取得有效驾驶资格)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联城合家欢停车场路段时,车头与正常行驶由冯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及冯某和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孙某醉酒驾驶川BXXXXC逆向行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以及李某不负事故责任。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孙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5.85mg/100ml。 本院意见 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 决 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涂 丹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潘 少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