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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2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玉凯与王秋云、郭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凯,王秋云,郭福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2民初926号原告:王玉凯,男,193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元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飞,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倩,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秋云,女,195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元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涛(被告王秋云之子),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元宝区。被告:郭福光,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元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凯诉被告王秋云、郭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秋云、郭福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玉凯承担。审判员  孙晓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慧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