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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2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凤台县联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台县联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2676号原告:凤台县联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凤台经济开发区工商所向西50米。法定代表人:王永礼,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凤台县农水路。负责人:李义。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艳,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凤台县联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台县联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