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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38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爱武与王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武,王启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3889号原告:杨爱武,女,汉族,1964年5月4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被告:王启良,男,汉族,1964年7月20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原告杨爱武诉被告王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爱武于2017年10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爱武自愿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爱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20元,经批准后予以免交。审判员  何小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