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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唐利忠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利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1执517号被执行人唐利忠,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1刑初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10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采取如下措施:对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本院向梅河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等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吉0581刑初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伯欣审判员  马万德审判员  郭志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