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24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XX章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章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24刑初172号公诉机关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章,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因涉嫌受贿罪,经威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5月3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5月18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远县看守所。辩护人沈大超,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川10刑辖4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被告人XX章受贿案由威远县人民法院审判。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内威检诉刑诉(2017)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章犯受贿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6日、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章及其辩护人沈大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依法延长审限一次,后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09年7月起至2013年3月止,被告人XX章分别担任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物资管理部副主任、主任、经营管理部主任,主要负责公司物资采购计划和用款计划、工程招投标等工作。2009年开始,个体经营户钟某某以内江市市中区植大五金经营部的名义向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供应五金件等材料。为取得XX章的帮助,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钟某某在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内送给XX章2万元现金。2011年至2017年每年春节期间,钟某某都以拜年的名义送给XX章1万元现金(共计7万元)。收取钱财后,XX章在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与钟某某的五金件等材料的采购活动中在采购计划、贷款结算方面给予帮助。2014年,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承包了越南茶荣省沿海市“沿海三期热电站项目”土建安装工程A02标段,后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将该工程分包。项目分包的招投标过程中,XX章在项目计划上给予钟某某指导建议,并在公司开会决议时支持钟某某中标。钟某某借用内江市市中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资质顺利中标此工程后,为感谢XX章的帮助,在2015年年底的一天,在XX章位于成都市蓝光锦绣城的住宅小区内,送了20万元现金给XX章,XX章将钱财据为己有。2017年4月27日,因见他人被检察机关调查,XX章安排其妻子王某某将11万元上缴至四川省电力建设三公司的上级单位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廉政账户;本案立案后,XX章妻子王某某代其退赃29万元至威远县人民检察院。另查明:2017年5月3日,接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后,XX章自行到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的事实,当庭举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并认为:被告人XX章作为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XX章犯罪后如实交代了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法院依法予以定罪处刑。被告人XX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指控受贿罪基本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二、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减轻、从轻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1、自首;2、积极退清全部赃款,没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系初犯,认罪态度好;4、平时工作表现良好,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经审理查明: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告人XX章于2009年7月起至2010年5月期间担任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物资管理部副主任、主任,2013年3月起担任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经营管理部主任,其职责主要负责公司物资采购计划和用款计划、工程招投标等工作。2009年开始,个体经营户钟某某以内江市市中区植大五金经营部的名义向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供应五金件等材料。为取得XX章的帮助,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钟某某在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内送给XX章2万元现金。2011年至2017年每年春节期间,钟某某都以拜年的名义送给XX章1万元现金(共计7万元)。收取钱财后,XX章在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与钟某某的五金件等材料的采购活动中在采购计划、贷款结算方面给予帮助。2014年,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承包了越南茶荣省沿海市“沿海三期热电站项目”土建安装工程A02标段,后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将该工程分包。项目分包的招投标过程中,XX章在项目计划上给予钟某某指导建议,并在公司开会决议时支持钟某某中标。钟某某借用内江市市中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资质顺利中标此工程后,为感谢XX章的帮助,在2015年年底的一天,在XX章位于成都市蓝光锦绣城的住宅小区内,送了20万元现金给XX章,XX章将钱财据为己有。2017年4月27日,因见他人被检察机关调查,XX章安排其妻子王某某将11万元上缴至四川省电力建设三公司的上级单位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廉政账户。本案立案后,XX章妻子王某某代其退赃29万元至威远县人民检察院。另查明:2017年5月2日,被告人XX章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组织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同年5月3日威远县人民检察决定立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威远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XX章受贿案的来源,案件办理程序的合法。2、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由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管辖。3、被告人XX章的户籍证明,证实XX章的身份情况。4、拘留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证实被告人XX章强制措施情况。5、四川省电力建设三公司出具的川电三干(2009)19号、(2010)19号、(2013)9号文件、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干部考核登记表、经营管理部领导岗位职责、物资装备部领导岗位职责,证实XX章在四川省电力建设三公司的工作岗位及职责、职务及分管工作的情况以及案件的主体身份。6、四川省电力建设三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实四川省电力建设三公司的系全民所有制类型、经营范围的情况。7、威远县人民检察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存单。证实2016年5月10日被告人XX清从中国工商银行取款16万元的事实。8、到案说明,证实XX章于2017年5月2日接反贪局侦查人员电话通知自行到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5月3日对XX章立案侦查。9、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中国银行现金缴款单、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证实XX章主动向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上缴违法所得29万元;主动向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上缴现金11万元。10、内江市中区植大五金经营部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的记帐凭证、转账支票存根、电子转账凭证、发票等,证实内江市中区植大五金经营部的性质,钟某某以植大经营部的名义在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供应材料的基本情况。11、内江市市中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协议书、记账凭证、收据银行客户专用回单、与钟某某财务往来记录、银行存款日记账,证实钟某某以内江市市中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做越南茶荣省沿海市工程相关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钟某某证言,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我为了与省电三司物资部副主任XX章搞好关系,我准备了2万元现金,在省电三司总部宿舍楼下拿给他。我以市中区植大五金经营部的名义向省电三司提供了两三百万的小五金材料采购,利润大概有60万。我赚了钱为了维系关系,感谢他的关照,从2010-2016每年都以过节名义送钱给他,总计7万。2015年底的一天,XX章介绍我做了越南电厂工程,为了感谢他的帮助,我在成都他家小区里送了20万元。当时XX章提供的消息,说原先的单位没谈拢,就推荐我去,我就借用市中区四建的资质去承揽,工程总造价1.3亿元。越南电厂的工程我专门咨询了XX章,因为他是负责工程预算方面的领导,经过他的估算,我就拟定了竞标价格,这个价位比其他竞争对手都更低。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我是中区四建司的法人。2014年,钟某某曾来借过我们市中区四建司的资质去做省电三司的项目,我帮他完善了相关资料,还把收到的钱转给了他,他上交了管理费。3、证人王某某(XX章的妻子)的证言,2015年年底的一天,XX章回家,拿了10万给我叫我去存银行。2017年4月的时候,XX章叫我找11万退到公司廉政账户上,我找江油的姐姐借了11万来退的。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2017年4月,我妹王某某找我借11万说是为了帮XX章退到廉政账户上,我就在江油直接把11万打到了廉政账户上。(三)、被告人XX章的供述,我2008年5月至2009年8月任省电三司经营管理部副主任。2009年9月至2010年4月任物资管理部副主任,2010年至2013年3月任物资管理部副主任,2013年4月至今任经营管理部主任。我职责是授权大宗物资采购、劳务对外招投标、工程结算等。钟某某在内江市中区经营植大五金经营部,是省电三司的一个供货商,主要供应五金件。钟某某以拜年拜节的名义,在2010年下半年在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省电三司门口给了我2万现金,2011至2017年春节每年在成都蓝光锦绣小区送我1万元现金。因为我是省电三司物资部主任,他给我钱就是想和我搞好关系,增加采购量并及时将付款计划上报财物部。2014年3月左右,省电三司承包了越南茶容省沿海县电厂工程,2014年7月,省电三司公开招投标,最后有4家公司前来投标,钟某某借用内江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报价最低,经省电三司相关部门开会决定,钟某某中标。2015年年底的一天,钟某某送我至成都蓝光锦绣城小区,在小区里递给我一个袋子,回家一看,是20万现金,我让妻子存了10万留下10万作为家用。当时我是省电三司的经营管理部主任,钟某某投标时来咨询我,让我提指导建议,我说只要他能管理好,按他的报价,中标是没问题的。过后我们开会研究,会上我也支持钟某某中标。一共收了钟某某29万现金。2017年4月27日,我通过银行转账转了11万到中国电力建设集团公司廉政账户上。(四)、视听资料,证实XX章的审讯同步录音录像。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查证属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章作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经营管理部主任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29万元,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章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XX章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XX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XX章的违法所得2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XX章回到社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李 茜人民陪审员  叶 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莉附有关法律条文于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