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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苏州汉信模型有限公司、张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汉信模型有限公司,张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633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被告单位苏州汉信模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688335705F,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旺盛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雷。诉讼代表人蒋强富,男,31岁,系苏州汉信模型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人张雷,男,1979年8月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系苏州汉信模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沛县。被告人张雷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苏州汉信模型有限公司、被告人张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苏州汉信模型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蒋强富、被告人张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单位苏州汉信模型有限公司于2015年期间,由被告人张雷决定,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费的形式,通过雷某(另案处理)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价税合计人民币905012元,其中税额人民币131497.49元,已由被告单位苏州汉信模型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案发后,被告单位苏州汉信模型有限公司、被告人张雷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单位苏州汉信模型有限公司补缴上述全部税款。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被告人张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已抵扣证明、电子缴款凭证、证人戴某、雷某、熊某的证言、发破案和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苏州汉信模型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张雷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苏州汉信模型有限公司、被告人张雷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雷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雷、被告单位苏州汉信模型有限公司均构成自首,对被告单位苏州汉信模型有限公司、被告人张雷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雷的犯罪情节和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对被告人张雷可以适用缓刑。对被告单位苏州汉信模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苏州汉信模型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张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罗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育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