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学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93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学亮,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康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18日被原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7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后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21日被原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2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1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学亮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学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25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刘学亮窜至东莞市厚街镇中兴路29号出租屋伺机盗窃。后刘学亮发现501房的大门没有上锁,遂窜入房内盗走被害人黄某一台VI**牌X9手机(价值约2070元)。得手后,刘逃离现场将上述手机卖掉。2017年5月9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东莞市道滘镇南丫村富盈WO城7栋2002房将刘学亮抓获。破案后,被盗手机未能起回。以上事实,被告人刘学亮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学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学亮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被告人刘学亮曾因盗窃被两次判刑,又实施盗窃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同时,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又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刘学亮判处一年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被告人刘学亮提出量刑过重,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学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刘学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黄冠杰2070元。三、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的电动车1部,退回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查清权属后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施婉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