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56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史玉涛与李日、李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玉涛,李日,李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5693号原告:史玉涛,男,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李日,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被告:李阳,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受理的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向其送达应诉材料,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史玉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员 胡淑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吕晓敏书 记 员 张文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