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30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保定市新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白沟新城分公司与王瑞平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新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白沟新城分公司,王瑞平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3058号原告:保定市新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白沟新城分公司。地址:白沟镇友谊路南侧小香港。负责人:蔡立娟。被告:王瑞平,女,成年,汉族,住雄县。原告保定市新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白沟新城分公司与被告王瑞平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保定市新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白沟新城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革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裴满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