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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2民督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高维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高维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赣0322民督第6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栗县浏万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859080197B。负责人:王晓,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亚星,该行职员。被申请人:高维,男,1988年6月5日生,汉族,住上栗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高维偿还银联标准贷记卡欠款5316.94元,并提供了被申请人高维贷记卡申请表、账户详细信息,以证明被申请人高维欠申请人欠款5316.94元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高维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欠款5316.94元。案件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高维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柳 本 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欧阳小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