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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18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顺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卢道明邢光耀等物权保护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顺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卢道明,孙亮,邢光耀,彭举,黄继江,刘胜高,刘秀才,汪加民,周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18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顺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法定代表人:杨昌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卢道明,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余庆县。被执行人:孙亮,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邢光耀,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淮坊市。被执行人:彭举,男,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被执行人:黄继江,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被执行人:刘胜高,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被执行人:刘秀才,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被执行人:汪加民,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被执行人:周瑜,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顺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道明、孙亮、邢光耀、彭举、黄继江、刘胜高、刘秀才、汪加民、周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胜高、彭举、刘秀才、黄继江、周瑜分别自动履行了3000元,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0执1817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若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在二年内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高丽审判员  谭兴旺审判员  许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