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范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刑初927号自诉人侯某,男,汉族,1979年6月7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人范某,男,汉族,1966年8月2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自诉人侯某以被告人范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侯某以被告人范某义务履行完毕为由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侯某控诉被告人范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侯某以与被告人范某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撤回自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侯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徐明立审判员 李书强审判员 刘继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现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