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3财保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茂县鑫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茂县鑫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3财保9号之一申请人: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中山大道北二段21号。法定代表人:冯瑞祥,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国庆,四川万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男,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茂县鑫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茂县东兴乡亚坪村。法定代表人:孙俊超,职务不详。申请人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茂县鑫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茂县鑫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阿坝州工商管行政理局登记的动产在11900000.00元范围内查封。申请人自愿以自有的位于XXXX的营业房(房产证号:XX**)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茂县鑫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阿坝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动产在11900000.00元限额予以查封,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聂远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冉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