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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侯金香与吴松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金香,吴松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2094号原告:侯金香,女,199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吴松松,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原告侯金香诉被告吴松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侯金香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松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金香撤回对被告吴松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金香负担。审判员  于昌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书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