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侯金香与吴松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金香,吴松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2094号原告:侯金香,女,199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吴松松,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原告侯金香诉被告吴松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侯金香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松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金香撤回对被告吴松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金香负担。审判员 于昌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书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