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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刑初337号自诉人杨某某,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睢县。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自诉人杨某某于2017年9月1日以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双方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请求予以准许。本院审查认为,双方自愿和解并以履行完毕,自诉人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杨某某撤回自诉。审 判 长  黄桂玲审 判 员  吕本升人民陪审员  董一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殷鑫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