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刑初25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白怀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怀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刑初255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怀占,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平舆县,公民身份号码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6月3日被羁押,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辩护人牟言超,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7]17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怀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抗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怀占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被告人白怀占在本市丰台区刘家窑附近,购买出租车一辆、北京市出租汽车营运证一张,后又以人民币1060元的价格购买了服务监督卡等物,并在本市非法运营。被告人白怀占于2017年6月3日3时许在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东门附近非法营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出租汽车管理处鉴定,上述营运证及服务监督卡及机动车号牌均系伪造。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怀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依法收集的被告人白怀占的供述,证人王某、郭某的证言,涉案车辆、北京市出租汽车营运证照片,受案登记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出租汽车管理处证明,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到案经过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白怀占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白怀占认罪、悔罪;一贯表现良好,且系初犯;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怀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怀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白怀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怀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游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