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执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与罗勇追缴违法所得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145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组织机构代码115002260093417762L。被执行人:罗勇,男,汉族,1997年10月29日出生,住荣昌区。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罗勇罚金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房屋、工商、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现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该案申请执行标的1300元,执行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7)渝0153执14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徐厚荣审判员 张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先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