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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01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保燕申请执行杨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保燕,杨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911号申请执行人:赵保燕,男,1969年11月2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被执行人:杨苗,女,1980年4月25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关于赵保燕诉杨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606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苗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保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苗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2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执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杨苗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杨苗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对其进行司法惩戒,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鹏飞审判员  陈锦林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艳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