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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2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祥元与陈湘静、彭毓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祥元,陈湘静,彭毓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2执306号申请执行人李祥元,男,195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个体户,住东安县。被执行人陈湘静,女,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个体户,住东安县。被执行人彭毓解,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个体户,住东安县。申请执行人李祥元与被执行人陈湘静、彭毓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2民初1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车辆管理、工商、房产、国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记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湘静、彭毓解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安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2民初11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涛审判员  刘满喜审判员  唐荣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小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