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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3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烟台开发区宇佳涂料有限公司与烟台英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开发区宇佳涂料有限公司,烟台英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3民初1757号原告:烟台开发区宇佳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辽河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24815977G。法定代表人:曲守臣,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向东,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英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96197266L。法定代表人:林仁杰。原告烟台开发区宇佳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英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烟台开发区宇佳涂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开发区宇佳涂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5元,由原告烟台开发区宇佳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晓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玉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