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4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庄学习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库,庄学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601号申请执行人国库。被执行人庄学习,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国库与被执行人庄学习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刑初167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人庄学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5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已追缴的人民币一千七百六十元发还被害人李超。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锥子一把予以没收销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庄学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46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志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