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5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长沙博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王安胜、余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博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安胜,余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5414号原告:长沙博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副食品批发市场综合楼2栋531房。法定代表人:李湘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龙,湖南湘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咏军。被告:王安胜。被告:余智军。原告长沙博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安胜、余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长沙博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博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博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长沙博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舒智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冯晋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