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与朱婷玉、江西省传奇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朱婷玉,江西省传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1278号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188号丰源智能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77889947。负责人:敖革新,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男,汉族,1971年11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系该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艳,女,汉族,1977年1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系该支行职员。被告:朱婷玉,女,汉族,1985年7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江西省传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村村委会办公楼202室,组织机构代码:56381688-X。法定代表人:肖传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与被告朱婷玉、江西省传奇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以被告已归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732元,减半收取866元,由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但志燕人民陪审员 谢大龙人民陪审员 万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