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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4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卫燕军与彭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燕军,彭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4民初1647号原告:卫燕军,男,汉族,1972年12月28日出生,住栾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萌萌,男,汉族,1986年2月27日出生,住栾川县,特别授权。被告:彭建,男,满族,1966年8月22日出生,住栾川县。原告卫燕军与被告彭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卫燕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卫燕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由彭建归还借款本金25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9日,彭建借卫燕军现金20000元,又于同年12月16日借款5000元,2015年8月付息5000元,余款至今未还。被告彭建未到庭应诉,庭审后辩称:给卫燕军写过两张借条,一张是15000元,一张是5000元,已还15000元,约定先还本金后付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1月19日,彭建给卫燕军出具借条,载明借现金20000元,期限3个月,逾期按每日万分之三给付违约金。同年12月16日再次给卫燕军出具借条,载明借现金5000元,期限1个月。2015年8月还款5000元,余款未还。本院认为,自然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卫燕军与彭建之间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彭建借卫燕军现金未还清,有其出具借据为证,逾期未还属违约行为,卫燕军请求其依约归还25000借款本金,承担每日万分之三违约金,予以支持,请求按年利率24%计息,不予支持;5000元借款未约定利息,请求从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息,不予支持,应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彭建辩称给卫燕军写过两张借条,一张是15000元,一张是5000元,已还15000元,未提供证据,不予采信;又辩称曾约定先还本金后付息,未提供证据,按通常交易规则应先付息后还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建应归还原告卫燕军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从2015年2月19日起按年利率10.8%支付利息(按每日违约金万分之三折算),计至实际履行之日。二、被告彭建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并从2015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计至实际履行之日。上述给付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2015年8月1日归还的5000元,按先付息后还本方法从中扣除。三、驳回原告卫燕军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5元,由被告彭建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革委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成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当事人如果对本判决不服,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欲上诉,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应向本院立案庭提交如下材料:1、上诉状副本为被上诉人数另加六份。(若上诉案件中对一审部分当事人无意见,则这部分当事人一审是什么地位,上诉状就列什么地位。如一审原告XXX,但应将其计算在上诉人数范围内,并为其准备上诉状副本)2、加盖送达时间的一审判决书。3、上诉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上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若由律师办理上诉,还应提交律所公函、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若由其他公民办理上诉,还应提交推荐函、委托书;若由近亲属办理上诉,还应提交委托书、身份关系证明材料。二、上诉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到立案庭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领取上诉缴费通知单。上诉人持上诉缴费通知单于7日内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逾期视为放弃权利。附:上诉材料邮寄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兴华中路73号收件人: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收)联系电话:0379-6315****若未按上述程序办理上诉手续,由当事人自行负担不利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