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执3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姚新仓、苗玉梅、冯建军、冯慧萍、苗秀花、冯建刚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新仓,苗玉梅,冯建军,冯慧萍,苗秀花,冯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执39号之三被执行人姚新仓,男,汉族。被执行人苗玉梅,女,生于1965年3月15日,汉族,甘肃省瓜州县人,农民,住瓜州县渊泉镇县府街社区**号***号。被执行人冯建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冯慧萍,女,汉族。被执行人苗秀花,女,汉族。被执行人冯建刚,男,汉族。被执行人姚新仓、苗玉梅、冯建军、冯慧萍、苗秀花、冯建刚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9刑初10号刑事判决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刑终56号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和裁定确定:姚新仓违法所得28260611.08元,已缴纳的608449.47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其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扣押的姚新仓的甘FC77**别克小轿车一辆,折价退赔被害人。苗玉梅违法所得304738元,冯建军违法所得3896800.18元,冯慧萍违法所得787103元,苗秀花违法所得490380元,冯建刚违法所得2889443.3元,以上款项均已缴纳,责令退赔被害人。该裁定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姚新仓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姚新仓已缴纳的608449.47元按比例退赔被害人,并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继续追缴责令被执行人姚新仓退赔的款项,并将追缴的违法所得以及被执行人苗玉梅、冯建军、冯慧萍、苗秀花、冯建刚缴纳的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扣押姚新仓的一辆甘FC77**别克小轿车于2017年8月21日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网络司法拍卖。2017年9月8日,买受人赵艳芝以57330元的最高价竞得,现车辆已交付买受人,拍卖价款57330元发放受害人。本院依法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姚新仓给36位未报案人购买的保险款648273.9元划拨至本院执行专户。经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核查,能够退出的保费为444654.32元,已划拨至本院执行专户。综上,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甘09刑初10号刑事判决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刑终56号刑事裁定,现已依法追缴姚新仓违法所得57330元(别克车拍卖价)和444654.32元(姚新仓为未报案人购买保险款),共计501984.32元。因被执行人姚新仓再无生效判决确定的违法所得财产可供执行,其余被执行人的违法所得已缴纳,不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9执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平审 判 员 杜金文代理审判员 焦学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