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民申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吴业桂、周灵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业桂,周灵玉,梁国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民申1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吴业桂,男,1943年5月7日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委托代理人:封永,广西桂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周灵玉,女,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柳州市鱼峰区。委托代理人:田振华,广西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梁国谋,男,l94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航北路*号*栋*单元***室。再审申请人吴业桂因与被申请人周灵玉、梁国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4民初1914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204民初1914号民事调解,已于2016年9月7日送达给再审申请人吴业桂本人签收,该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9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本案的申请再审期间截止到2017年3月13日。再审申请人吴业桂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经超过了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再审申请人吴业桂亦没有提出新证据予以证明本案调解书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因此再审申请人吴业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吴业桂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邹 强审判员 麦林球审判员 许云海appoint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东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