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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执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知维与邹多慎王廷芳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知维,邹多慎,王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1993号申请执行人:陈知维,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3********。被执行人:邹多慎,男,195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52********。被执行人:王廷芳,女,195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53********。申请执行人陈知维与被执行人邹多慎、王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的(2017)渝0115民初4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知维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邹多慎、王廷芳银行存款等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知维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邹多慎、王廷芳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10月12日,被执行人邹多慎、王廷芳尚欠申请执行人陈知维借款本金243750元、案件受理费2525元及利息等。本院认为,本院对被执行人邹多慎、王廷芳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知维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传昌审 判 员  黄洪彬代理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