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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28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孔雪与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雪,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2843号原告:孔雪,女,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被告: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住所地安达市正阳一道街北海达商场三楼。经营者:洪万建,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亮,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原告孔雪与被告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雪、被告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孔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返还会员费2,310.2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2日,孔雪在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处办理会员钻石卡,交付会员费2,999.00元,会员卡使用年限为五年,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为孔雪出具收据一张,截止到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停业,钻石卡共用去688.80元,剩余1405天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没有提供服务,共计2,310.20元,2017年7月5日,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贴出闭店关门通知,孔雪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返还会员费共计2,310.20元。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辩称,需要孔雪提交收据,没有收据,不能证明孔雪交过钱,也不能证明没有给孔雪返还过钱。本院认为,孔雪在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交纳了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五年会员费2,999.00元,会员费2,999.00元以支付宝转账的形式交付给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的工作人员,孔雪提供的会员名单亦可以证明其是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的会员,孔雪提供的支付宝转账时间2015年12月12日与会员名单的加入时间相一致。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应在双方签订的协议范围内履行义务,为孔雪提供健身服务,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于2017年3月23日以维修的名义停业,7月5日贴出闭店通知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现仍不能正常营业,不能继续为孔雪提供健身服务,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退还未能为孔雪提供健身服务的会员费2,264.00元[2,999.00元-2,999.00元/(365天×5年)×447天],双方服务合同终止。孔雪要求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退还剩余会员费2,310.20元的请求计算有误,不予支持;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认为孔雪没有提交收据证实交过款,不同意返还剩余会员费,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实,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退还孔雪会员费2,264.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存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春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