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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执9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庞亚飞与李松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亚飞,李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9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庞亚飞,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李松林,男,1973年8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5民终12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松林送达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案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松林以广安建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在古蔺县水务局承建工程,广安建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院在古蔺县水务局提取其工程款收入86525元以清偿李松林应归还庞亚飞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广安建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古蔺县水务局的工程款人民币86525元以清偿李松林应归还庞亚飞借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开亮审判员 朱红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