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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4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崔贵龙与被告李云霄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贵龙,李云霄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4民初667号原告:崔贵龙,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陵川县,非农户。被告:李云霄,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陵川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贵龙与被告李云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崔贵龙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崔贵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贵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交纳462元,由原告崔贵龙负担。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