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柏修与四平市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柏修,四平市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221号申请执行人李柏修,男,197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于家店村单家店屯*组。被执行人四平市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淑杰,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柏修与四平市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生效的(2017)吉0303民初47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91000元及迟延履行金,但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执行中查明:该案在审理时已采取保全措施,向四平市铁东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征收办协助对被执行人四平市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中心款项10万元停止支付,且因另案被执行人四平市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征收补偿款银行账户已被我院冻结,暂无法执行,现待有关部门统一协调后再行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303民初4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财产统一分配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崇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