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18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洪与魏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魏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8473号原告:马洪,男,汉族,1975年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健,男,汉族,1953年7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系重庆市琴琴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魏仕,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马洪与被告魏仕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马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2、被告将2016年3月10日办理的(2016)渝证字第12223号委托公证书四份原件退还给原告;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竞买成交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的房屋(现地址:渝中区),原价出售给被告。签约当日被告支付了15万元给原告后,本应于同年4月9日前将剩余房款166.8万元支付给重庆联交所。期限届满,被告竟无端拒付。2016年5月10日,被告书面承诺在当月30日17点前,将尚欠的房款支付给重庆联交所,逾期则解除合同,所交付的15万元不予退还。期间,原告为便于被告办理相关手续,配合被告办理了授权委托公证书。现被告逾期付款长达一年有余,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持有的四份授权委托公证书未果。特向贵院起诉,敬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魏仕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不明确,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原、被告因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订立的《转让协议书》第七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对争议管辖法院的约定不明,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因双方未在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而本案系形成之诉,其争议标的并非合同中的具体义务,而是合同法律关系是否解除的问题,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魏仕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故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魏仕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