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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民初35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凯里市炉山镇煤矿与凯里市凯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凯里市炉山镇煤矿,凯里市凯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3567号原告:凯里市炉山镇煤矿。住所地凯里市炉山镇。法定代表人:杨霖踴。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焕鑫,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凯里市凯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凯里市宁波路**号。法定代表人:覃道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馨,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凯里市炉山镇煤矿诉被告凯里市凯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凯里市炉山镇煤矿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凯里市炉山镇煤矿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凯里市炉山镇煤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凯里市炉山镇煤矿负担。审判员  肖艳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