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100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周平峰与吴克龙、乐静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平峰,吴克龙,乐静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10059号之一原告:周平峰,女,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明,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克龙,男,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乐静跃,女,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原告周平峰与被告吴克龙、乐静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周平峰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平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周平峰负担。审 判 员 李胜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任俊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