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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00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周平峰与吴克龙、乐静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平峰,吴克龙,乐静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10059号之一原告:周平峰,女,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明,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克龙,男,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乐静跃,女,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原告周平峰与被告吴克龙、乐静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周平峰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平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周平峰负担。审 判 员 李胜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任俊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