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白玉杰与郭永胜、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杰,郭永胜,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2010号原告:白玉杰,女,1975年6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富,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永胜,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被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90号。法定代表人:白文光,经理。原告白玉杰与被告郭永胜、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白玉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玉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白玉杰负担。审判员 庄殿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一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