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凌晶与卢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凌晶,卢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1070号原告:王凌晶,女,1970年10月14日生,汉族,龙潭区统站部科员,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卢艳红,女,1968年9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凌晶诉被告卢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凌晶于2017年10月12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凌晶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凌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0元,由原告王凌晶承担。审 判 员 夏广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高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