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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凌晶与卢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凌晶,卢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1070号原告:王凌晶,女,1970年10月14日生,汉族,龙潭区统站部科员,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卢艳红,女,1968年9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凌晶诉被告卢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凌晶于2017年10月12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凌晶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凌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0元,由原告王凌晶承担。审 判 员  夏广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高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