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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3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闫东港与付桂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3553号原告闫东港与被告付桂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闫东港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闫东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东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闫东港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