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3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闫东港与付桂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3553号原告闫东港与被告付桂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闫东港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闫东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东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闫东港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百度搜索“”